广东深圳一男子王先生离世后,留有房产、存款等遗产,并立下公证遗嘱,约定每年10万元赡养母亲,其余财产均归婚生女小王。不料一男子自称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,突然起诉要求分得遗产。经法院审理,认定原告和王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,原告作为王先生的非婚生...
广东深圳一男子王先生离世后,留有房产、存款等遗产,并立下公证遗嘱,约定每年10万元赡养母亲,其余财产均归婚生女小王。不料一男子自称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,突然起诉要求分得遗产。经法院审理,认定原告和王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,原告作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,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。因为根据法律规定,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,法律地位完全平等。
虽然王先生立下了遗嘱,法院也确认了遗嘱的有效性,但依据《民法典》“必留份”制度的规定,遗嘱须为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。而原告尚未成年,因此法院酌定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由原告继承,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,依法予以驳回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