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岁男童没唱歌被老师踢跪地 教育惩戒争议再起!今年8月的一天,华北某市民办幼儿园小班的一个4岁男孩回家后告诉妈妈刘虹,新来的老师踢了他一脚,让他摔了一个大跟头。起初刘虹以为孩子说话夸张,但放学时询问同班小朋友时,孩子们却都不愿意开口。半个月后,她将此事告知园长,并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,发现孩子说的是真的。

监控画面显示,孩子们围坐成半圆形,坐在中间的老师突然起身快步走到男孩面前,一脚踢在他左腿脚面以上、膝盖以下的位置,冲击力之大让孩子瞬间跪倒在地。事后老师承认并道歉,被园方开除。她解释踢孩子的理由是“他不开口唱歌”。刘虹报警并向区教委提出撤销这名幼师的资格证,教委回复说,是否撤销要等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认定结果。

让刘虹没想到的是,警方当天就立案处理,但一个多月后她收到的却是《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》。办案民警解释称,因为事发时是在幼儿园内部、上学期间,所以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,而适用教师法。刘虹对这一结果并不接受,准备提起行政复议。
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。不少教师不当惩戒致学生受伤的案件,也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系“教育内部事务”而终止调查,引发家长的不满和法律诉讼。例如,2023年广东省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梁因排队时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掌掴,导致左耳听力极重度聋。家长报警后,公安机关以本案属于教师法规定的“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”为由终止调查,家长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同年重庆一起案件中,体育老师掌掴五年级学生小林致左侧颌面部损伤,司法鉴定为轻微伤,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交教育部门。法院在一审中明确指出,“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育人,而不是给被教育者造成伤害”,二审还强调“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”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