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男子与前女友分手后仍故意纠缠,多次以辱骂、恐吓、殴打等方式向其索要钱财。近日,广西高院公布该起典型案例: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.7万元,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。

2010年,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玉某确立恋爱关系,二人相恋多年并育有两名子女,但因感情不和及性格差异巨大,2014年正式分手。分手后,余某利用过往情感纠葛作为索财筹码,不断纠缠玉某。
2023年5月,余某因个人花销拮据,向分手多年的玉某索要钱财,遭拒绝后动手打人。玉某无奈妥协,向其转账2000元。在后续一年多时间里,余某频繁以辱骂、恐吓、威胁等方式纠缠玉某。
2024年3月,玉某不堪其扰,到派出所报警。民警通知余某到案配合调查,但余某拒不配合,继续骚扰玉某。经派出所介入调解,余某作出书面及口头承诺,保证不再实施骚扰、恐吓、勒索等违法行为,但调解承诺并未起到约束作用。不久后,余某再次反悔。
2025年2月,余某再次向玉某索要10000元。同年4月,余某以恐吓、威胁方式向玉某强行索要6万元。为摆脱余某无休止的纠缠和威胁,玉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,私自将丈夫的一辆轿车抵押套现,获得7.6万元。随后,玉某按照余某的要求将其中6.5万元转至指定账户,被余某非法占有。
最终,玉某选择报警。2025年8月4日,公安机关通知余某到案接受调查,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玉某综合考量后对余某的行为出具谅解书,对其予以谅解。经查,余某有犯罪前科,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、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同年12月刑满释放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“被告人首次索财金额未达犯罪数额较大标准,不构成累犯”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被告人两年内多次勒索被害人财物,应以其敲诈勒索的数额累计作为犯罪数额。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。因此,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被告人系累犯,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、签字具结认罪认罚、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最终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